药品宣传行为能够被认定为药品广告,这涉及什么是药品广告,药品广告包括哪些范围?
根据《药品广告审查办法》第二条规定:“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、药品适应症(功能主治)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,为药品广告,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。”
药品宣传只要包括以下信息,就可以被认定为药品广告:
(1)在各种媒介或利用各种形式发布的信息;
(2)信息包含有:药品名称、药品适应症(功能主治)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。
药品广告要想正式发布,就要进行药品广告审查,但是对于以下2种情形的药品广告不需要进行审查:
(1)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(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)
(2)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(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)。
因此,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的,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的,不需要进行广告审查,其他的宣传药品名称+药品主治功能的,那就是药品广告。
作者简介
徐律,毕业于上海社会科学院,现为执业律师。主要的执业领域为公司法律顾问、刑法、民商合同、房地产、劳动争议、婚姻家庭、析产继承、交通事故、人身损害、柬埔寨跨境投资、企业挂牌、定增、股权激励、投资并购、公司治理等诉讼和非诉事务。